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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479 裁判日 2026-06-24 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汪英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 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聲 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判決駁回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北市、新北市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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