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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DV,115,家補,60,2026060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A03
- 被告A04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0號原 告 A03 被 告 A04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原告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以上合計共6,000元。茲因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6,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