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催告函已對債務人戶籍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之回執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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