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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V,115,司票,2204,20260730,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抗告人周釗仰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204號抗 告 人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秀芳
抗 告 人 周釗仰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鄔保才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