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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司票,2275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275號抗 告 人 彭詩傑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劉家豪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5%2C%E5%8F%B8%E7%A5%A8%2C2275%2C20260730%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