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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司票,2634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634號聲 請 人 羅琬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景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本票原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5%2C%E5%8F%B8%E7%A5%A8%2C2634%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