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650號聲 請 人 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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