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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司催,254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簡良恩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33980-0 股票 1 320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08601-0 股票 1 232 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347916-0 股票 1 790 00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380469-1 股票 1 551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V%2C115%2C%E5%8F%B8%E5%82%AC%2C254%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