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8號原 告 柯懿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仁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被告翁仁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經查得被告翁仁宏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數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俾供分別按址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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