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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重訴,10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謝扉榆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杜志漢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芷萱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3%2C%E9%87%8D%E8%A8%B4%2C101%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