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46號原 告 陳沚函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5萬3,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萬5,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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