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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審補,1340,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建忠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40號原 告 林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7,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