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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審補,134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44號原 告 馮樹筠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祥賓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美紅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5%AF%A9%E8%A3%9C%2C1344%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