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35號原 告 利佳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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