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74號原 告 詹貴妹
上列原告對被告顏銘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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