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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審補,147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77號原 告 陳品妤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複代理人 梁齡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燕廣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5%AF%A9%E8%A3%9C%2C1477%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