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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司執,8210 裁判日 2026-05-08 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21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勝宏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如債權人已依本法第7條第1項指明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者,自無再依本法第7條第2項定管轄法院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設:臺北市大安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惟依首揭之說明,自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2C115%2C%E5%8F%B8%E5%9F%B7%2C8210%2C202605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