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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DM,114,附民,965,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駱玟穎
- 被告林宥均(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 被告鐘士凱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65號原 告 駱玟穎被 告 林宥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被 告 鐘士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2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法 官 張亦忱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