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劉展魁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諭知無罪,復未據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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