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原 告 黃惠君被 告 曹彩樺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簡字第4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法 官 林明誼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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