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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簡附民,23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31號原 告 林威廷

被 告 洪志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5年度金簡字第4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盈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15%2C%E7%B0%A1%E9%99%84%E6%B0%91%2C231%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