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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聲保,122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育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育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鄧育澤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碧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15%2C%E8%81%B2%E4%BF%9D%2C122%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