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司催,163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余鳳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第三人謙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因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等語,惟聲請人未提出股票發行公司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形式上無從釋明第三人確有發行該股票及股票之相關資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且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上揭說明,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V%2C115%2C%E5%8F%B8%E5%82%AC%2C163%2C2026073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