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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易,133 裁判日 2026-06-16 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昌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33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下午5時宣判,但因案件繁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5%2C%E6%98%93%2C133%2C2026061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