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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花交簡附民,2 裁判日 2026-07-24 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沛珊

被 告 黃越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花交簡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黃越威因本院115年度花交簡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沛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法 官 李立青法 官 李依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蓮茹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5%2C%E8%8A%B1%E4%BA%A4%E7%B0%A1%E9%99%84%E6%B0%91%2C2%2C202607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