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115年度花簡字第14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法 官 陸榆珺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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