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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花簡附民,3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因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杜崇文 被 告 林昶承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花簡字第14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法 官 陸榆珺法 官 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5%2C%E8%8A%B1%E7%B0%A1%E9%99%84%E6%B0%91%2C3%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