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吳珮綺即吳禹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8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58元 吳珮綺即吳禹嫻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35,435元 吳珮綺即吳禹嫻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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