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曾建忠
債 務 人 萬紹康 張臻 萬皓然
一、債務人萬紹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02,3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萬紹康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張臻、一般保證人萬皓然負清償債務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9,997元 萬紹康、張臻、萬皓然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452,384元 萬紹康、張臻、萬皓然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9,997元 萬紹康、張臻、萬皓然 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52,384元 萬紹康、張臻、萬皓然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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