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DV,115,司促,715,2026032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李沂庭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許芸甄 債 務 人 李沂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5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2元 李沂庭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61,737元 李沂庭 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2元 李沂庭 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61,737元 李沂庭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