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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DV,115,補,216,2026072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吳碧松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吳碧松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正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2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