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蘇育德被 告 廖名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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