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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審交簡附民,12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原 告 陳美潔被 告 彭瀞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487號,原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9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法 官 張美眉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5%2C%E5%AF%A9%E4%BA%A4%E7%B0%A1%E9%99%84%E6%B0%91%2C128%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