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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M,115,審簡附民,362,2026072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3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蔡艾玲
- 被告曾柔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2號原 告 蔡艾玲被 告 曾柔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簡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