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訴訟代理人 王竹君被 告 傅永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6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傅永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傅永強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665號刑事判決就被告傅永強諭知無罪。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所示,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
法 官 李依達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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