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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中簡,1222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泳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寶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5年7月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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