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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附民,22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代號AB000-H11333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A女) 被 告 陳宥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5年度侵上易字第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60萬元精神慰撫金,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起訴書所載,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一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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