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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070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7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原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1,1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原賢於民國114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24日止累計631,125元正未給付,其中620,743元為本金;9,686元為利息;6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207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0743元 林原賢 自民國115年07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4%BF%83%2C20704%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