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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0712,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童耀慶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712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童耀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08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