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23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貴美、王淑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林貴美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債務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監護宣告生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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