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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072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72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宥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8,93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48元,及其中新臺幣25,327元自民國11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4%BF%83%2C20728%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