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0741,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林彥君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741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林彥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5,05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5,05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324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