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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0755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債 權 人 江資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翁榮成、林靜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內容一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本票金額新臺幣25,50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借款金額新臺幣)16,788,000元,但以新臺幣25,500,000元按年息百分之16計息,逾越法定利息上限百分之1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4%BF%83%2C20755%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