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71號債 權 人 詹鴻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鼎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2紙支票發票人為何?。㈢確認聲請事項原因事實所載2紙支票付款人為債務人楊鼎濬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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