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許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7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5月12日(後於112年3月28日換發新卡)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7月19日止,帳款尚餘66,704元,及其中本金65,05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115年度司促字第0207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07元 許淑貞 自民國115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2 新臺幣35843元 許淑貞 自民國115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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