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票,5729,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4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翔泰租賃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孫傳富
- 相對人王淑芬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蔡室東 相 對 人 孫傳富
王淑芬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孫傳富、王淑芬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相對人孫傳富簽發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孫傳富、王淑芬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孫傳富、王淑芬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001、相對人孫傳富簽發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57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備考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5年6月15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記載 115年6月30日 TH336507 孫傳富 王淑芬 002 115年6月15日 850,000元 31,236元 未記載 115年6月30日 TH336505 孫傳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