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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票,654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54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張泰源即三源工程行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654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4年4月16日 830,000元 584,800元 115年6月21日 115年6月21日 002 114年9月17日 700,000元 576,000元 115年6月23日 115年6月23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7%A5%A8%2C6540%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