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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岡小,256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2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孫馥禎 被 告 黃誼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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