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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岡小,272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2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陳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1 3,166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46,833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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