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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3,湖簡,321,20260730,5)・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即被告吳濬豪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湖簡字第32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吳濬豪
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魏佳柔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為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