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湖小,370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小字第3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 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淑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趙修頡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HEV%2C115%2C%E6%B9%96%E5%B0%8F%2C370%2C20260731%2C3